一、一般规定
1. 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舱位对应的原则,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如有违规,一经查出,销售单位除补齐舱位差额外,还必须赔偿双倍差额;
2. 凡需收取改期费\变更费或票价差额的客票,目前暂由国航直属售票部门办理,在无国航直属售票部门的地区由国航授权委托的指定代理人办理。销售单位必须使用《国内航线误机\退票\变更收费单》收取相关费用;
3. 来回程\联程航班子舱位可混合使用,使用条件按照相应的舱位等级执行;
4. 凡本条件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国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5.销售单位出售明折明扣票价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避免发生投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国航承运的使用国航国内运输客票(包括使用“999”确认的BSP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散客和团体运输,与国航签有子舱位销售协议的航空公司销售的国航国内航线运输及非国航实际承运的代号共享航班。
三、票价
各舱位价格为明折明扣,一律填开实付票价,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具体价格以电脑中公布的票价为准。
四、定座和出票
1. 定座:Q舱(含)以上客票可预先定座,Q舱以下客票随订随售;
2. 出票时限:最迟于航班起飞前72小时出票;
3. OPEN客票:H舱(含)以上票价及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回程允许填开OPEN客票;K舱(含)以下票价不允许填开OPEN客票。
五、客票有效期
除票价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六、自愿变更
改期费\子舱位变更及升舱差额均按客票票面价计算。
1. 变更承运人(签转):
正常票价及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客票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其他明折明扣票价客票不得自愿变更承运人。
2. 变更航班\日期:
1)使用正常票价及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的客票,客票有效期内免费更改;
2)B\M\H舱票价客票,允许免费更改一次,再次更改每次收取5%的改期费;
3)K\L\Q舱票价客票,允许免费更改一次,再次更改每次收取10%的改期费;PAGE 2/54)G\V\U舱票价客票,每次更改收取20%的改期费。
3. 变更子舱位(不改变舱位等级)
1)允许高舱位改低舱位,但差额不退;
2)低舱位改高舱位,补收实际舱位差额;
3)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改高舱位同时进行,则比较取其高者收取。
4. 提高舱位等级(升舱)
1)按照票面价格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差价收取差额;
2)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改高舱位同时进行,则比较取其高者收取。
七、退票费
退票费按票面价格计算。
散客退票规定:
使用头等舱\公务舱及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的客票,不收取退票费;
Y舱票价客票,收取5%的退票费;
B\M\H舱票价客票,收取10%的退票费;
K\L\Q舱票价客票,收取20%的退票费;
G\V\U舱票价客票,收取50%的退票费。
团体旅客退票规定:
(一)团体旅客自愿退票
团体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1.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含)以前,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
2.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内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12时(含)以前,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3.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12时以后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前,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4.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5. 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1\第2\或第3款的规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费
(二)部分团体旅客自愿退票
部分团体旅客自愿要求退票,除客票附有限制条件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乘机的旅客人数不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按"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2.如乘机的旅客人数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1)如客票全部未使用,应按团体旅客原折扣票价总金额扣除乘机旅客按正常票价计算的票款总金额后,再扣除"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如客票部分未使用,应将团体旅客原付折扣票价总金额扣除该团体已使用航段的票款后,再扣除乘机旅客按正常票价计算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总金额及"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
八、客票填开
1. 票价类别按电脑中公布的票价类别要求填写;
2. 如客票有限制条件,则客票"签注"栏填入"不得签转\变更\退票收费"等限制条件。
九、本条件适用于2007年3月25日(含)以后旅行的客票。